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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8〕6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0月17日


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8〕88号)要求,制定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强党的领导,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坚持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聚焦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等重点难点问题,勇于突破政策障碍和利益藩篱,集中力量打攻坚战,激发制度活力,激活基层经验,激励干部作为,着力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努力实现人民群众得实惠、医务人员受鼓舞、投入保障可持续、健康事业得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有序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1.进一步规范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出台我省医疗联合体建设考核方案和分级诊疗重点工作方案,落实牵头医院责任,调动牵头医院积极性,加强行业监管。网格化布局组建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2018年底前全省50%的县市组建医共体,推进重大疾病和短缺医疗资源专科联盟建设,加快远程医疗协作网建设。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及妇幼、康复、护理等机构参与医疗联合体建设。(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中医药局、省残联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2.完善医保支付、人事管理、服务价格、财政投入等配套措施,促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远程医疗服务。(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物价局、省中医药局负责)

  3.及时总结地方经验,指导各地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等政策,拉开报销比例,引导合理就医。(省人社厅、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分别负责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加强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引导群众树立科学就医观念。(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4.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完善激励机制,落实保障政策,加强考核评价,优先做好重点人群签约服务,推进湖北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建设。(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中医药局、省残联负责)

  5.探索和推动疾控机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体制机制创新,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落实财政保障政策,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两个允许”)的要求。根据不同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完善薪酬分配政策,推动医务人员薪酬达到合理水平。(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物价局、省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6.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30号)要求,抓好湖北省基层卫生综合改革省级联系点工作,完善医疗卫生县乡一体化、乡村一体化管理,推动县域综合改革。可对基层医务人员实行县管乡用。(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厅、省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7.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质量管理体制机制。(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二)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8.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研究出台具体措施,推动各地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思路,加快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及时灵活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通过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医用耗材等费用腾出空间,优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重点优化调整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研究采取适当方式有效体现药事服务价值。(省物价局、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9.全面贯彻落实《湖北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规划(2015—2020年)》,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单体规模,加强儿童、精神、肿瘤、老年病、康复等薄弱专科建设。(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负责)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投入政策和对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10.研究制定我省财政投入与公立医院发展相适应的办法。(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11.及时总结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经验,推动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12.开展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试点。及时总结推广医院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经验做法。(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负责)推进医院章程制定,到2018年底,选择部省属医院、20%的二级、三级公立医院和10%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开展制定章程的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机制。所有三级医院全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13.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和行业党建工作指导。(省卫生计生委、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14.推动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改革。(省国资委、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推进军队医院参与驻地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构建军民深度融合医疗服务体系。(省军区保障局、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15.继续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分配补助资金。(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三)加快完善全民医保制度。

  16.根据国家安排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完善医疗保障政策。(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湖北保监局负责)

  17.提高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居民基本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再增加40元,一半用于大病保险。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省人社厅分别负责,湖北保监局参与)扩大职工医疗互助覆盖面,促进医疗互助健康发展。(省总工会负责)

  18.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全面推开按病种付费改革,统筹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逐步扩大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量。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试点。促进医保支付、医疗服务价格、药品流通、人事薪酬等政策衔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19.全面落实异地就医结算政策,扩大定点机构覆盖面。(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20.强化医保对医疗行为的监管,采取措施着力解决“挂床”住院、骗保等问题,科学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21.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湖北保监局负责)按照国家部署,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的经办服务。(省人社厅、湖北保监局负责)

  22.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省人社厅负责)

  (四)大力推进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设。

  23.严格执行新版国家基本药品目录,统一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目录,建立基本药物、基本医保联动和保障医保可持续的机制,推动公立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4.开展医保目录内抗癌药集中采购,跟标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地区价格,明显降低药品价格。开展新上市药品、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资质准入工作。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配备、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促进仿制药替代使用。(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25.将鼓励仿制的药品目录内的重点化学药品、生物药品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列入2019年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26.制定治理高值医用耗材和过度医疗检查的改革方案。(省卫生计生委、省物价局、省人社厅分别负责)按要求落实高值医用耗材注册、采购、使用等环节规范编码的衔接应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推进医疗器械国产化,促进创新产品应用推广。(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7.加强短缺药品供应保障监测预警,合理确定储备规模,完善储备管理办法,建立储备目录的动态调整机制。建设省级短缺药品信息采集和供应业务协同应用平台。(省经信委、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28.加强预防接种工作,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和信息化建设,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服务行为,加强综合监管和能力培训。(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29.贯彻落实国家零售药店分类管理规定,支持零售药店连锁发展,允许门诊患者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五)切实加强综合监管制度建设。

  30.出台我省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全省医疗服务智能监管系统建设,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和督察机制。(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局等部门负责)

  31.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和黑名单制度。依托社会力量,开展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中医药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2.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制度。全面开展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原则上按年度进行,考核结果向同级政府报告,与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薪酬总体水平、负责人晋升和奖惩等挂钩,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33.加强综合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对全省10%的卫生健康领域被监督单位开展监督抽查。在全省推广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深入推进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行动。加强中医药监督执法。(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4.推动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人社厅、省中医药局、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六)建立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35.围绕区域重点疾病,以学科建设为抓手,建立若干高水平的区域医疗中心和专科联盟,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36.完善国民健康政策,普及健康知识,开展健康促进,完善健康保障,增强个人健康责任意识,努力让群众不得病、少得病、延长健康寿命。(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体育局负责)

  37.研究提出整合型服务体系框架和政策措施,促进预防、治疗、康复服务相结合。(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38.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提高至55元,新增经费主要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提质扩面。(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负责)优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39.构建慢性病防治结合工作机制,加强慢性病防治机构和队伍能力建设,推动医疗机构提供健康处方。(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40.推进实施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建设规划,重点支持健康扶贫建设工程、妇幼健康保障工程、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疑难病症诊治能力提升工程、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和省统筹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工程。(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41.制定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武汉海关负责)着手调整卫生防疫津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42.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3号)精神,加快推进中医药强省建设,实施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开展中医药诊疗技术重点攻关和成果转化,建设湖北省中医院肾病科、肝病科、武汉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皮肤病科、脾胃病科、仙桃市中医院血液病科等5个国家区域中医(专科)诊疗中心,提高中医药疑难疾病诊治能力和水平;深入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推动基层国医堂建设提档升级。(省中医药局、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43.深入推进健康扶贫工程,全面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24号)精神,深入推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四位一体工作机制,确保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90%左右,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80%左右,年度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切实减轻农村贫困人口就医负担。继续实施大病集中救治,优先推进、做实做细贫困人口签约服务。实施地方病、传染病综合防治和健康促进攻坚行动。全面落实“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服务、一票制结算”便民惠民措施。(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湖北保监局负责)

  44.制定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性文件。(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45.持续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36号)要求,办好咸宁、随州市两个国家级试点,指导各地抓好本地试点推进工作。开展安宁疗护试点。(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46.实施新一轮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七)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47.组织开展健康产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按国家要求推进健康产业分类、建立健康产业统计体系和核算制度,开展健康服务业核算。(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统计局、省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48.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20号)要求,进一步提高市场开放程度,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严格行业监管。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允许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合作,通过医疗联合体、分级诊疗等形式带动支持社会办医发展。制定促进诊所发展的指导性文件,修订诊所基本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参与)开展中医诊所备案。(省中医药局负责)

  49.积极稳妥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完善备案制,加快推动医疗责任险发展,同步完善监管机制。引导和规范护士多点执业、“互联网+”护理服务等新模式新业态探索发展。(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湖北保监局、省中医药局负责)

  50.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制定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行动计划。推进智慧医院和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加快推动实名制就医及医疗机构之间诊疗信息共享。(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医药局负责)推进医疗机构建设远程医疗系统并接入省远程医疗服务与监管平台。(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健全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省人社厅、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负责)大力推广分时段预约诊疗、智能导医分诊、候诊提醒、检验检查结果查询、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线上服务。推动重点地区医疗健康领域公共信息资源对外开放。加强“互联网+”监管,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部署应用湖北省医疗服务智能监管系统,推进湖北省省级住院医疗服务绩效评价系统和湖北省公立医院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系统应用。(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中医药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负责)

  51.医教协同深化医学教育改革。落实和完善卫生人才培养规划和相关政策,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中医药局负责)推进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改革,加强全科医生、儿科医生队伍建设,扩大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实施范围,继续开展县乡村卫生人员能力提升培训,全面推开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开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深化卫生职称改革。(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中医药局负责)继续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加强全科医学师资培训。(省教育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52.总结试点地区经验,持续深化改革基本医疗服务模式、改革诊疗协作服务体系、改革健康管理运行机制等改革任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医改工作,将其作为重大民生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健全制度,狠抓落实。在加快推进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同时,注重统筹落实各项改革任务,以实际行动不断提升改革成效。

  (二)加强协调联动。充分发挥好医改领导小组在推动改革中的关键性作用,加强统筹部署和综合协调。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三医”联动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各项改革任务协同联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改革获得感。

  (三)加强督办考核。推动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改革与管理的考核工作,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医改台账,明确任务书、时间表和路线图,逐项挂号销账。加强医改工作监测和改革督查。

  (四)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准确地向全社会宣传医改形势、解读医改政策、介绍医改成效;引导群众合理预期,转变群众就医观念;组织新闻媒体深入基层调研,大力宣传各地在重点领域涌现出的典型做法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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